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小麦和麦麸中呕吐毒素限量标准相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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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 F42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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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办监督函[2004]318号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你办《关于请对小麦和麦麸中呕吐毒素限量标准予以确认的函》(质检办动函[2004]24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条规定:“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口前款所列产品,由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卫生监督、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根据这一规定,进口小麦应符合《小麦、面粉、玉米、玉米粉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限量标准》(GB16329—1996)规定。关于进口食品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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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小麦和麦麸中呕吐毒素限量标准相关问题的复函[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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