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七年一月,我站食品卫生监督员×××,因市蛋禽厂从宝鸡食品公司购入“病害猪肉”一案,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此案错误的判决,极大地挫伤了食品卫生监督员的工作积极性,造成了食品卫生监督员普遍恐惧心理,给年青的食品卫生监督队伍和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带来了消极影响。为此,卫生部曾向最高人民法院和吉林
刘棣,孙秋云,刘丽平.试述××ד玩忽职守”案中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应吸取的经验教训[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19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