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情1986年4月16日某县组织食品卫生检查,发现某镇政府招待所开办的餐馆(以下简称某餐馆)没有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即行开业经营,即按江西省违反《食品卫生法》罚款细则第三条、第八条规定给予“仃业整顿并罚款80元”的行政处罚。该店拒不接受监督处理。县卫生防疫站先后3次强制封门、贴出仃业整顿的通告均被撕毁,照常营业。并对监督执法人员进行漫骂,哄抢执法取证工
张心淑,饶锡秬,甘启芦.无证经营不服罚款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19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