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整理了塔城市1985—1990年的899例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其中违反《食品卫生法(试行)》第六条和第七条的分别占违法案例的33.8%和25.3%,居第一位和第二位。行政处罚以没收、销毁不合格食品和罚款为主,分别占行政处罚的43.0%和25.0%。违法的食品企业以饭店食堂占第一位,副食商店占第二位,占违法企业总数的45.4%和35.0%。
曹汉元.塔城市1985—1990年899例违反《食品卫生法(试行)》案件的分析[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19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