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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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6 R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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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卫生部发布的<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也有同样的规定,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立了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不得将传染性疾病传播给广大消费者的制度,明确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参加或者临时参加食品生产经营工作必须履行"取得健康证明"这一义务,这是正确的,也是科学的,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群众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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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刘汉涛.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的探讨[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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