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民事诉讼案中有关食品查封、保全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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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8 R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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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案情简介1998年9月18日下午嘉兴市正泰食品有限公司(下称正泰公司)来人反映,该公司前期从安徽省界首市光武食品站(下称食品站)购进的11 t咸猪腿已发臭,要求我局封存、鉴定.9月19日上午我局监督员前往现场调查,发现11 t咸猪腿已于9月16日被界首市人民法院(下称界首法院)查封(扣押),此时正要运往界首市,实行异地封存(扣押).原来,食品站因与正泰公司有购销合同纠纷,于9月14日向界首法院提请财产保全.我局提出对界首法院封存的咸猪腿进行抽检,界首法院表示,不管这批咸猪腿卫生质量如何,他们都要拉走,并将请界首市卫生监督机构鉴定.在场的我市秀城区法院的法官及正泰公司的律师均无异议,我们只能要求反馈该批肉品的最终处理结果,至今无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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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龙,邹中明,王明龙.一起民事诉讼案中有关食品查封、保全问题的探讨[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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