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性--对相关法律法规如何正确适用的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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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无证生产经营,应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国家卫生部发布的<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和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布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论处:(一)擅自超越或者变更卫生许可证核定的内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二)卫生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的;(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改建、扩建的.浙江省某地区卫生局于1998年6月对一例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按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予以取缔.因案情比较特殊,现就上述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提出一些看法,与同行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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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李盘生,谢建荣,孙淑华,黄永源.略论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性--对相关法律法规如何正确适用的商榷[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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