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药品企业兼营食品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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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局: 你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兼营食品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请示的函 "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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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局: 你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兼营食品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请示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药店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取得卫生许可证。对于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依据《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此复。.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药品企业兼营食品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复函[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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