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法监司关于饮用水生产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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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饮用水生产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矿化浓缩液用纯净水按一定比例兑制成矿化水,不能称为矿化优质矿泉水。此类矿化水目前尚无国家标准,可暂用"饮用天然矿泉水"(GB-)国家标准进行评价,并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和管理。 二、自来水经净化处理后电解生产出的“含钙离子水”,就是离子水(碱性水),所用设备为离子水生成器。我部卫法监食发[]号文已明确“卫生部暂不受理此类产品的申报。在未获得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卫生部法监司关于饮用水生产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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