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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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97.2 D9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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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也就是人们简称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此原则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违法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是行政处罚法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实际工作中较难把握的,在卫生行政执法过程当中,卫生执法人员经常遇到下面问题,对违法行为人的某一违法行为进行了罚款,同时责令其改正,但当事人缴纳了罚款后,并未改正违法行为,仍进行违法活动;或无证商贩接受了卫生行政部门罚款处罚后,更换经营地点从事违法活动,以上这两种行为是否遵循一事不再罚原则?如何准确把握这一原则,对我们的实际工作有着重意义。笔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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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金生.关于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探讨[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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