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 (局 ) :为规范保健食品的技术转让 ,保证技术转让产品的质量 ,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针对目前保健食品一次性全权技术转让中出现的问题 ,作出如下规定 :一、转让方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后 ,未投入生产或虽已投入生产但转让后生产企业和生产地址不变者 ,仍按目前有关规定经转让方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 ,向卫生部提出转让申请。二、转让方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后已投入生产 ,转让涉及变更生产企业或生产地址者 ,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转让方按照《卫生部保健食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报所在地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