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中污染物的中国国家标准及国际法典标准对比(一)化学污染物(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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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贸组织(WTO)的<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应用协定>(SPS协定)指出,其成员国应将本国食品安全标准与CAC制定的食品法典相协调.CAC制定的标准、准则在保护消费者健康和保证国际食品贸易的公平性方面有重要作用,它是解决国际食品贸易争端的标尺.由于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协调我国食品卫生标准与国际食品法典(CAC)标准的形势越来越紧迫.CAC的污染物标准是由其分委员会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法典委员会(CCFAC)制定的,CCFAC 在制定污染物标准时以FAO/WHO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JECFA)提供的污染物评价资料为依据.CCFAC首先根据污染物对人类健康的危害程度及对贸易的影响程度列出JECFA的优先评价名单,JECFA根据污染物的毒理学资料、人群暴露量资料和各国的污染水平等,确定名单中污染物的摄入量限量,对有蓄积毒性的污染物制定出暂定可耐受的每周摄入量(PTWI)或暂定的每日最大耐受摄入量(PMTDI).CCFAC根据这些资料制定相关标准,并征求各国的意见,通过一定的程序(共8步)最终由CAC大会通过决定成为法典标准.CAC对污染物的规定与我国类似,在<食品中污染物和毒素的通用标准>(Codex Stan 193)和一些产品标准中均涉及到有关污染物指标.目前CAC标准Codex Stan 193中设定了限量值的污染物有16种:铅、砷、镉、汞、铜、锡、铁、硒、硝酸盐、亚硝酸盐、氯乙烯单体、丙烯腈、黄曲霉毒素B1、黄曲霉毒素M1、展青霉素、棕曲霉毒素.上述16种污染物对在我国的食品卫生标准中均有限量规定,但我国棕曲霉毒素只有检验方法,没有规定限量值.除此之外我国的食品卫生标准中还有下列指标在法典标准中未作规定:铝、铬、氟、稀土、N-亚硝基化合物、多氯联苯、3-氯-1,2-丙二醇(3- MCPD)、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游离棉酚、组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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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郑云雁.食品中污染物的中国国家标准及国际法典标准对比(一)化学污染物(综述)[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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