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议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与周显刚、罗其富、陈大羔、刘玮同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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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食品卫生杂志》1999年第 5期发表了周显刚、罗其富同志“本案应如何正确适用卫生行政处罚”一文 (以下简称周文 ) ,2 0 0 1年第 4期发表了陈大羔、刘玮同志“商场违法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一文 (以下简称陈文 )。他们针对某商场销售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罐头造成食物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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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王正飞,金培刚.再议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与周显刚、罗其富、陈大羔、刘玮同志商榷[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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