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禁止使用黄曲霉毒素超标的大豆生产加工食品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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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查处黄曲霉毒素超标的海损大豆适用法律问题的紧急请示》(浙卫 [2 0 0 3]2 9号 )收悉。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黄曲霉毒素B1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允许限量的大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或使用。此复。卫生部关于禁止使用黄曲霉毒素超标的大豆生产加工食品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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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禁止使用黄曲霉毒素超标的大豆生产加工食品的批复[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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