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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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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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食品厂未经卫生部审批擅自生产经营保健食品 ,并使用与某知名商品相似的装潢 ,受到卫生行政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处罚。该食品厂分批缴纳卫生行政机构处以的罚款 ,交纳部分后拒交并获得法院的同意。理由是工商行政部门的处罚在先 ,根据“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不予执行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中未缴纳的罚款部分。卫生部门认为该案是一个法人单位触犯两种不同的法律 ,不属于“一事不再罚” ,应分别处罚。另有两位作者对该案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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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曲文轩,李萍.浅议"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问题[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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