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对卫生监督职能调整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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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文件卫法监发[2 0 0 4 ]4 4号广东省卫生厅:你厅《关于我省卫生监督职能调整后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卫[2 0 0 4 ]2 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按照《卫生部关于加强食品化妆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和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 0 0 3]345号)的要求,为严格依法行政,在相关法律法规未调整前,你厅应继续依法承担食品(包括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并落实2 0 0 4年健康相关产品国家抽检计划的各项任务。二、鉴于你省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的具体情况,依照《化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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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卫生部关于对卫生监督职能调整有关问题的批复[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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