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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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1[免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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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维护消费健康权益,提高监督抽检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将2002年12月18日发布的《卫生行政执法书规范》(部长令第3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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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通知[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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