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氏奶恢复“鲜牛奶”正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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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252.54 F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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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1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农业部联舍下发了《关于加强液态奶标识标志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一)用复原乳作原料生产液态奶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要求,标注“复原乳”,并在产品配料表中如实标注复原乳所占原料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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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巴氏奶恢复“鲜牛奶”正身[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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