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糖干海参有关问题的复函 卫办监督函[ 2011] 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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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你协会《关于市场中”糖干海参”问题的情况反映》(中水协函[ 2011] 03号)收悉。经商工业和信息化、 农业、商务、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现函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 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干海参,应当执行 《干海参》( SC/T 3206-2009)标准,不允许使用除食盐以外的其他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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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糖干海参有关问题的复函 卫办监督函[ 2011] 242号[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11,23(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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