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食品卫生法》中的健康体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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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6 R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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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卫生法》及《食品卫生法(试行)》已执行十几年,实施的效果是显著的,提高了食品卫生管理质量,有效地保障了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大大降低了食源性传染病发生。但是作为一项法律,在贯彻执行和具体工作中,也有不完善的地方,特别是涉及到健康体检部分,规定的比较笼统,不十分具体,有的条款表达不明确,给具体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和问题。本文特提出,供同行商榷与探讨。1 病毒性肝炎的范围 《食品卫生法》第六章二十六条规定:“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这里所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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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秦树民 王翠荣 等.浅谈《食品卫生法》中的健康体检规定[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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