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规范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根据卫法监发[]第号文件的要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年月底前将其认定的检验机构名单报我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备案。尚未上报的省请于年月日前补报。我部健康相关产品审评机构将于年月日起不再受理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卫生部司(局)文件卫法监食便发[2000]176号卫生部法监司关于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名单的通知[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