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报送我省生禽肉产品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函》(粤卫函[]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无进口批件和检验合格证的生禽肉产品属于《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根据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罚,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上述产品退出国内市场。 此复。.卫生部司(局)文件卫法监食发[2000]89号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处理无进口批件 及检验合格证生禽肉的批复[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