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食品卫生行政处罚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文收悉。经研究,答复意见如下: 一、两人共同违法,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一个违法事实两个违法主体一并处罚,由两人共同承担责任。 二、依据《食品卫生法》第五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违法当事人擅自将卫生监督机构按程序查封的物品解封并转移,属于拒绝、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此复。.卫生部司(局)文件卫法监食便发[2000]145号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食品卫生行政处罚中 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01,(1).
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