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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局、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颁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通知”。“通知”指出,凡《名录》中所列废物类别,其标准高于鉴别标准的属危险废物,并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范围;低于鉴别标准的,不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对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按...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1999,(4).